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维修管理工作,确保维修工程质量,提高维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且不需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的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绿化设施等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所属的维修分为零星维修、一般专项维修、大型专项维修、特大型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0.5万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0.5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为一般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至100万以内的项目为大型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含)以上为特大型专项维修(达到政府采购工程类限额标准)。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维修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基建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基建处、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内审)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兼任。后勤基建处作为学校维修管理的主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充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室(内审)、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维修工作的责任人,资产管理员作为专项联系人,具体负责维修工作的对接与落实。
第五条 维修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报修管理、施工企业的选择、立项申报和审查、现场监管、报账审查、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六条 公费维修范围
1.公共楼栋及其公用设施的维修;
2.道路、围墙、景点、地面、地下管网等设施的维修(其中弱电及网络基础设施、专用信息化设备、终端设备等由图书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有偿维修范围
1.校内经营性商户和自负盈亏性经营实体的设施、设备及其维护、维修、更新由自用方负责,所发生费用由自用方承担。
2.属于保修期内的修缮工程项目(含水电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报后勤基建处,后勤基建处负责联系该工程原施工单位保修;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保修引发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紧急事件,后勤基建处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直接安排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该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中扣除。
第三章 维修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年度维修预算包括零星维修预算和专项维修(含一般专项维修、大型专项维修、特大型专项维修)预算两部分。
第九条 后勤基建处应加强维修预算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1月认真做好下一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申报。
第十条 零星维修预算由后勤基建处参照往年学校维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申报;专项维修预算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提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制定专项维修工作计划,并依据工作计划进行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单项维修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维修项目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控制价额度,若有超过须经纪检监察室联合内审人员审查核实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超过预算控制价额度10%的,可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维修项目报修、立项及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应加强对学校网络报修平台的建设、宣传、管理,保证报修专用热线电话的畅通,统筹做好报修信息的统计及维修任务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申请的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交本部门维修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或学院公章的书面申请,同时应安排好项目联系人。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处接到维修申请或报修电话后,应及时安排维修监管员现场核实维修情况,留存相关资料、照片,并及时做好维修项目的编号和初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应切实提高维修响应速度。紧急抢修项目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非紧急抢修项目响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的报修、立项及审批
1.预算造价在0.05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须按要求在微信平台或报修专用热线电话报修后组织实施。
2.预算造价在0.05万元至0.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须先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项目申报、审批表(0.05万元-0.5万元以内)》(详见附件1),按程序由后勤基建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3.预算造价在0.5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须先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项目申报、审批表(0.5万元-2万元以内)》(详见附件2),按程序由后勤基建处、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内审)负责过程性监督。
4.预算造价在2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须先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项目申报、审批表(2万元-5万元以内)》(详见附件3),按程序由后勤基建处、分管后勤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内审)负责过程性监督。
5.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按照《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
6.水电、消防及其他应急抢修项目预估抢修费用在0.5万元以内,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抢修后直接办理结算;预估抢修费用在0.5万元至2万元以内,经分管后勤校领导批准后组织抢修,由纪检监察室(内审)负责全过程监督;预估抢修费用在2万元至5万元以内,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抢修,由纪检监察室(内审)负责全过程监督;预估抢修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经校长批准后组织抢修,纪检监察室(内审)负责全过程监督;10万元(含)以上还需报书记批准后组织抢修,由纪检监察室(内审)负责全过程监督。各级应急抢修汇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情况说明、抢修方案、现场图片以及现场可测工程量等,抢修结束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并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抢修项目现场签证验收表》(详见附件4),抢修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超过5万元(含)的抢修项目,后勤基建处须于抢修完成后1个月内,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10万(含)以上还须报党委会审议,补充项目合规性审议程序与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项目计划
1.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后勤基建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计划。
2.后勤基建处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提报的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审查,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初步的专项维修项目计划。
3.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后勤基建处的请求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初步的专项维修项目进行统一研究,形成会议意见,报学校讨论决定。
4.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项目计划。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计划安排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
5.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进行改、扩建。未经后勤基建处论证、立项和学校批准的维修工程,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没有列入年度专项维修预算的维修项目,使用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基建处论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 施工企业选择
第十九条 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专项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直接委托有相应服务资格的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5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施工企业选择,按《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确定施工企业。
第二十条 对于0.5万元以内的项目,可根据需要由施工企业出具《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0.5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项目,可根据需要由施工企业出具《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或签订施工合同;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和大宗材料型号、规格及双方的责、权关系等。
第六章 维修工程现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维修监管员应积极参与维修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并做好维修过程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监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基建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见附件5:《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项目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必须提交相应照片和相关数据,超过0.5万元(含)的维修项目的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报请学校纪检监察室(内审)现场查勘。
第二十三条 维修监管员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用工、用料等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维修工程质量隐患和施工安全隐患,主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维修监管员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相应监管资料,方便建立项目档案。
第七章 维修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基建处提出验收申请。后勤基建处在接到申请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相关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第二十六条 单项单次验收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0.05万至0.5万元以内的维修,由施工人(或施工单位)报请报修人(或报修单位)与后勤基建处共同验收并签字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0.5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由施工人(或施工单位)报请报修单位、后勤基建处及纪检监察室(内审)共同验收并签字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由施工单位报请报修单位、后勤基建处、纪检监察室(内审)、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0.0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均须按要求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 所有维修工程项目均需设定工程质保期。质保期内由于维修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的二次维修,由原维修施工单位负责,该维修项目不再计算费用。二次维修后的工程质保期从二次维修竣工验收后重新计算。
第八章 维修工作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维修工作评价机制。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时,报修人必须对该项维修工作给予客观的定性评价。
第三十条 后勤基建处应按年度对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的维修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学校维修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维修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必须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之内办理维修工程结算报账审批手续,并将维修项目报账发票和审批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回后勤基建处存档。5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须由学校内审部门出具内审结论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章 维修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健全完善维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分项目建档原则做好维修项目的档案管理。维修项目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报修申请、维修项目立项审批表、维修工程合同、监管记录(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