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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试行)

    发布日期:2026-05-15浏览: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试行)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涵盖学生食堂及超市、门店等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遵循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一)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食品安全总监):分管后勤副校长

    长:纪委书记、副校长    

    员:后勤基建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团委书记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处,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任:后勤基建处处长

    任:后勤基建处副处长

    主要成员:后勤基建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室、团委指定工作人员食堂项目经理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党委书记、校长职责

    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食品安全总监(分管副校长)职责

    分管副校长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食品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及工作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后勤基建处处长、副处长作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包括: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协调食品经营方落实安全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并及时更换,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食品安全问题或事故等。

    (四)食堂项目经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食堂项目经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落实到位。严格落实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及食堂满意率调查制度。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须及时责成相关人员全面整改落实并及时向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报告。

    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储存间,严防投毒等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五)学生宣传教育

    学生工作处、团委应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购买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食堂经营许可与人员健康管理

    学校食堂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餐饮从业人员须经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学校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培训。

    (七)突发事件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学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市监、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责任追究

    各级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具体情形

    (一)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情形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人员伤亡的;

    2.未督促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3.未督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4.未督促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追究食品安全总监责任的情形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督促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未督促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时更换的;

    7.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三)追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的情形

    1.未督促食堂项目经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员(仓管员)履行验收、检查等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落实食品安全制度的;

    3.对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办理更换,影响食堂合法经营的;

    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问题,未及时向食品安全总监(分管副校长)报告的;

    6.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及时督促落实的。

    (四)追究食堂项目经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或仓管员)责任的情形

    1.未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

    2.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4.明知或应知食品已过期、变质,仍允许或安排食堂使用的;    

    5.食堂员工上岗未持有效健康证的

    6.对从食材验收到生产加工、售卖全过程及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监管不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7.对食堂存在的其他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未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的;

    8.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办理更换,影响食堂合法经营的;

    9.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问题,未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的。

    (五)追究食堂从业人员责任的情形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的;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五、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罚

    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附则

    (一)本责任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